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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 護 員 總 隊 目 涉 多 宗 濫 用 職 權

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的 消 防 處 救 護 車 , 竟 被 當 成 「 私 家 救 護 車 」 濫 用 。 一 名 入 職 逾 20 年 的 救 護 員 總 隊 目 , 過 去 一 年 半 先 後 多 次 以 救 護 車 「 服 務 」 家 人 及 處 理 私 務 , 包 括 指 揮 下 屬 開 救 護 車 送 他 返 家 煲 湯 睇 火 ; 又 將 被 兒 子 打 傷 的 媳 婦 送 院 。 消 防 處 接 到 投 訴 後 , 只 作 出 警 告 及 勸 喻 了 事 。 學 者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批 評 , 消 防 處 後 知 後 覺 , 監 管 救 護 車 日 常 運 作 失 職 , 須 盡 快 檢 討 堵 塞 漏 洞
被 指 私 用 救 護 車 的 譚 姓 總 隊 目 , 現 駐 守 青 衣 救 護 站 。 消 息 人 士 透 露 , 譚 總 隊 目 於 05 年 至 06 年 初 駐 守 深 井 救 護 站 期 間 , 多 次 在 當 值 時 濫 用 救 護 車 「 服 務 」 家 人 。 其 中 在 去 年 7 月 24 日 , 譚 總 隊 目 接 獲 家 人 電 話 , 得 悉 居 於 青 衣 的 媳 婦 與 丈 夫 打 架 並 受 傷 報 警 , 遂 向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通 報 自 己 要 到 場 , 隨 即 指 揮 救 護 車 趕 往 救 人 。

擅 自 到 意 外 現 場   為 服 務 家 人

消 息 人 士 表 示 , 雖 然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當 時 也 認 為 譚 的 做 法 不 恰 當 , 事 後 又 對 他 作 出 警 告 , 但 仍 然 照 樣 批 准 他 到 場 。 其 實 當 時 現 場 已 有 另 一 輛 救 護 車 較 早 抵 達 , 但 譚 堅 持 「 親 力 親 為 」 , 並 吩 咐 該 救 護 車 離 場 。
另 一 宗 濫 用 事 件 發 生 於 今 年 情 人 節 , 當 日 譚 的 妻 子 在 荃 灣 有 線 大 廈 附 近 被 車 撞 倒 , 致 電 向 譚 求 救 。 消 息 人 士 形 容 , 譚 當 時 十 分 緊 張 , 「 佢 唔 理 三 七 廿 一 , 即 刻 趕 去 救 人 , 又 堅 持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批 准 佢 去 。 」 同 樣 地 , 該 中 心 再 次 批 准 , 事 後 以 他 處 事 不 當 為 由 , 勸 喻 了 事 。
除 了 為 家 人 提 供 「 私 家 救 護 車 」 服 務 , 譚 總 隊 目 也 多 次 藉 故 乘 坐 救 護 車 返 家 處 理 私 務 , 包 括 在 今 年 1 月 6 日 , 以 探 望 患 病 妻 子 為 由 , 在 當 值 期 間 返 回 寓 所 , 並 將 同 車 兩 名 救 護 員 留 在 樓 下 , 「 佢 從 來 冇 證 據 證 明 返 到 屋 企 究 竟 做 過 乜 , 根 本 只 係 因 為 屋 企 煲 落 湯 , 要 返 去 睇 火 。 」

消 防 處 紀 律 處 分   學 者 指 太 輕

消 防 處 接 受 查 詢 時 , 證 實 該 名 總 隊 目 曾 觸 犯 上 述 事 件 , 但 強 調 已 作 出 適 當 紀 律 處 分 ; 至 於 作 出 了 甚 麼 處 分 , 發 言 人 以 個 人 私 隱 為 由 拒 絕 透 露 。 消 息 人 士 表 示 , 消 防 處 已 將 譚 總 隊 目 調 區 , 而 譚 本 身 也 另 有 幾 宗 涉 嫌 違 規 的 事 件 , 正 面 臨 紀 律 聆 訊 。
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學 術 統 籌 宋 立 功 對 於 有 救 護 員 三 番 四 次 公 車 私 用 , 感 到 匪 夷 所 思 , 而 消 防 處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才 如 夢 初 醒 , 反 映 處 方 監 管 救 護 車 出 車 方 面 存 有 嚴 重 漏 洞 , 「 如 果 有 完 善 管 理 , 員 工 根 本 冇 可 能 偷 到 咁 多 次 雞 , 成 個 制 度 可 謂 形 同 虛 設 。 」 他 又 形 容 有 關 公 務 員 所 觸 犯 的 錯 失 十 分 嚴 重 , 處 方 只 是 發 信 警 告 未 免 過 輕 , 認 為 可 考 慮 以 降 級 及 罰 款 等 較 嚴 厲 的 處 分 以 收 阻 嚇 之 用 。